2015/07/02 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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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主旨: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4年1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40021911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法令,摘略如下:
(一)查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如因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支領以政府經費發給之慰問金、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或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則應予抵充;至於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如非完全由政府預算支給,以及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強制辦理之保險,公務人員如有負擔部分保費,其所衍生之給付,於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均毋庸抵充;其中所稱「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實務上係指依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各機關(構)之單行規定,並於政府預算內核給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即便名稱非「慰問金」,仍應予抵充。
(二)次查勞保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第15條規定,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合先敘明。
三、有關適(準)用、比照或參照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之人
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時,其因
同一事由依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之
抵充規定,規定如下:
(一)傷病給付部分:勞保普通傷害補助費、普通疾病補助費均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加以本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上述2給付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不生是否抵充本辦法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因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要件,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15條規定,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者,則以本給付係與受傷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又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抵充慰問金。
(二)失能給付部分:勞保之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及失能眷屬補助,如係相關人員因普通事故所致者,本即得以發給,爰本質上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病失能之補償一次金及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以其發給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傷病以致失能為要件,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係因遭遇職業傷害請領本給付,則以渠等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其所生失能給付係與本辦法之殘廢慰問金同性質(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抵充慰問金。惟以本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若相關人員係因罹患職業病請領上述2給付,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
(三)死亡給付部分:勞保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如相關人員之死亡係因普通事故所致者,本即得以發給(因職業災害所致者自亦得以發給),本質上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以其發給係以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為要件;渠等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亦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則以該補償金與慰問金之給付同性質(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抵充慰問金。
四、前開有關勞保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抵充慰問金之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本部97年8月15日部退四字第0972971186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同時停止適用。至於前經核定之慰問金案件,其辦理抵充之情形如
有與本函意旨未合者,基於法安定性及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均無須再予變更。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4年1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40021911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法令,摘略如下:
(一)查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如因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支領以政府經費發給之慰問金、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或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則應予抵充;至於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如非完全由政府預算支給,以及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強制辦理之保險,公務人員如有負擔部分保費,其所衍生之給付,於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均毋庸抵充;其中所稱「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實務上係指依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各機關(構)之單行規定,並於政府預算內核給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即便名稱非「慰問金」,仍應予抵充。
(二)次查勞保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第15條規定,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合先敘明。
三、有關適(準)用、比照或參照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之人
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時,其因
同一事由依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之
抵充規定,規定如下:
(一)傷病給付部分:勞保普通傷害補助費、普通疾病補助費均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加以本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上述2給付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不生是否抵充本辦法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因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要件,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15條規定,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者,則以本給付係與受傷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又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抵充慰問金。
(二)失能給付部分:勞保之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及失能眷屬補助,如係相關人員因普通事故所致者,本即得以發給,爰本質上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病失能之補償一次金及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以其發給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傷病以致失能為要件,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係因遭遇職業傷害請領本給付,則以渠等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其所生失能給付係與本辦法之殘廢慰問金同性質(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抵充慰問金。惟以本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若相關人員係因罹患職業病請領上述2給付,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
(三)死亡給付部分:勞保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如相關人員之死亡係因普通事故所致者,本即得以發給(因職業災害所致者自亦得以發給),本質上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自不生是否抵充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以其發給係以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為要件;渠等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亦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則以該補償金與慰問金之給付同性質(屬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之保險所衍生之給付),依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抵充慰問金。
四、前開有關勞保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抵充慰問金之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本部97年8月15日部退四字第0972971186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同時停止適用。至於前經核定之慰問金案件,其辦理抵充之情形如
有與本函意旨未合者,基於法安定性及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均無須再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