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法令宣導: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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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家長資訊專區,網路服務
附加檔案:1090317-勞動部函-防疫照顧假薪資得於當年所得稅減除.pdf (493.85 KB)
附加檔案:1090324-教育部函-防疫照顧假薪資得於當年所得稅減除.pdf (61.69 KB)
一、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26日高市教人字第10901581200號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附教育部及勞動部函如附檔。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附教育部及勞動部函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