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3 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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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銓敘部令-1040915.pdf (207.86 KB)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9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44018047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9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44018047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