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特教鑑定] 高雄市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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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輔導室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家長資訊專區,新生專區
附加檔案:32862458_11034751600_ATT1.pdf (357.67 KB)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6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為協助本市身心障礙學生確認其特殊教育資格,以利其接受適性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爰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二、旨揭計畫重點如下(內容詳如實施計畫):
(一)申請對象:
1、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立學校)在學學籍者 (休學生須復學始具申請資格),欲新提報疑似個案 鑑定,或欲申請重新評估、跨教育階段鑑定、停止/放 棄特教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2、惟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方 可申請巡迴輔導班;欲申請重新安置者,以轉入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二)鑑定安置工作場次: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申請巡迴輔導班:預定8月底辦 理。
2、110學年度第1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 會議 :預定9月報名,11月鑑定。
3、110學年度第2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 會議:預定3月報名,5月鑑定。
4、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會議:學校提出申請後辦理。
5、臨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會議:為確 保學生權益,遇緊急個案時,依「高雄市特殊需求學 生緊急提報鑑定安置流程」辦理。
(三)申請方式:由學校教師或家長向就讀學校之特教業務承辦處室提出申請。
三、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07-2624900 分機51或77)。
左營高中特教業務承辦人:資源班導師王詩婷(分機402)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6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為協助本市身心障礙學生確認其特殊教育資格,以利其接受適性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爰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二、旨揭計畫重點如下(內容詳如實施計畫):
(一)申請對象:
1、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立學校)在學學籍者 (休學生須復學始具申請資格),欲新提報疑似個案 鑑定,或欲申請重新評估、跨教育階段鑑定、停止/放 棄特教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2、惟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方 可申請巡迴輔導班;欲申請重新安置者,以轉入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二)鑑定安置工作場次: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申請巡迴輔導班:預定8月底辦 理。
2、110學年度第1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 會議 :預定9月報名,11月鑑定。
3、110學年度第2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 會議:預定3月報名,5月鑑定。
4、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會議:學校提出申請後辦理。
5、臨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安置會議:為確 保學生權益,遇緊急個案時,依「高雄市特殊需求學 生緊急提報鑑定安置流程」辦理。
(三)申請方式:由學校教師或家長向就讀學校之特教業務承辦處室提出申請。
三、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07-2624900 分機51或77)。
左營高中特教業務承辦人:資源班導師王詩婷(分機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