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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單位處室: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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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原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經學校同意後,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五 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
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重讀一年級學生,依前條第二款學生申請方式申請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學校不受前二項應於開學前完成及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