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7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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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9868405_10431582300_ATT1.docx (29.2 KB)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7492C號函
辦理。
二、申請資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經濟弱勢學生(目前限高
一學生申請),但不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已享有
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之學生。
三、補助就學費用: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詳如
申請表)。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就學費用補助金額,
公立學校不得超過新台幣5千元,私立學校不得超過新台
幣2萬元。
四、請依序檢附相關申請表件:
(一)證明文件:包括: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
生就學費用申請表、當學期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學生就學狀況
表、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
影本(影本須蓋註冊章)。
(二)依突遭變故或特殊狀況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申請表。
(如:死亡證明文件或治喪費用單據、醫療院所診斷書
及醫療費用收據、輔導就業證明或失業認定證明書、國
防或警政或司法機關證明文件、法院或司法檢警機關證
明文件、社政機關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
文件等)
五、注意事項:
(一)學生填妥申請表件及備齊相關證明文
(二)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至「教育部全國高
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填報並列印,彙整為補助清
冊、補助人數統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一份補
助清冊、補助人數統計表連同申請表件與證明文件送本
局)。
(三)請於104年4月10日(星期五)前逕送本局,住址:高雄市
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高中職學校:高中職教育科柯
沁璿小姐收。進修學校:社教科邱芳慧老師收)信封上
請註明「103-2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申請」。
(四)本局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函報教育部審議。
(五)本案經教育部審議通過後,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審議結
果本局會另函通知。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7492C號函
辦理。
二、申請資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經濟弱勢學生(目前限高
一學生申請),但不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已享有
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之學生。
三、補助就學費用: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詳如
申請表)。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就學費用補助金額,
公立學校不得超過新台幣5千元,私立學校不得超過新台
幣2萬元。
四、請依序檢附相關申請表件:
(一)證明文件:包括: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
生就學費用申請表、當學期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學生就學狀況
表、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
影本(影本須蓋註冊章)。
(二)依突遭變故或特殊狀況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申請表。
(如:死亡證明文件或治喪費用單據、醫療院所診斷書
及醫療費用收據、輔導就業證明或失業認定證明書、國
防或警政或司法機關證明文件、法院或司法檢警機關證
明文件、社政機關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
文件等)
五、注意事項:
(一)學生填妥申請表件及備齊相關證明文
(二)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至「教育部全國高
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填報並列印,彙整為補助清
冊、補助人數統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一份補
助清冊、補助人數統計表連同申請表件與證明文件送本
局)。
(三)請於104年4月10日(星期五)前逕送本局,住址:高雄市
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高中職學校:高中職教育科柯
沁璿小姐收。進修學校:社教科邱芳慧老師收)信封上
請註明「103-2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申請」。
(四)本局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函報教育部審議。
(五)本案經教育部審議通過後,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審議結
果本局會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