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1 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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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1041022.pdf (1.19 MB)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594680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辦理。
二、保訓會於前函說明二針對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及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再次詳為說明。另保訓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104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分別釋示,一般健檢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104年公務人員一般健檢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並均以本府104年5月21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2722800號函及同年8月26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4713700號函轉知在案,合先說明。
三、嗣經該會本函釋以,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本(104)年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補助經費期限即將屆至,爰請各機關持續宣導轉知同仁,以保障其權益。
四、另查本府104年2月5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0125300號函修正之「高雄市政府補助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附表有關醫療機構列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一節,各機關審核健檢補助之審檢認定併同上開函釋辦理。
五、關於上開醫療機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六、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594680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辦理。
二、保訓會於前函說明二針對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及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再次詳為說明。另保訓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104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分別釋示,一般健檢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104年公務人員一般健檢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並均以本府104年5月21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2722800號函及同年8月26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4713700號函轉知在案,合先說明。
三、嗣經該會本函釋以,自105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本(104)年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檢之補助經費期限即將屆至,爰請各機關持續宣導轉知同仁,以保障其權益。
四、另查本府104年2月5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0125300號函修正之「高雄市政府補助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附表有關醫療機構列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一節,各機關審核健檢補助之審檢認定併同上開函釋辦理。
五、關於上開醫療機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六、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