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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轉知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 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函.pdf (158.98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pdf (337.84 KB)
主旨:行政院函以,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