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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一案,請 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1040324.pdf (68.08 KB)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