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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1050307.pdf (68.53 KB)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請查照。
說明: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
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