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7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本府教育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核敘薪級起敘標準案 |
---|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1050316.pdf (84.61 KB)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1050316.pdf (55.31 KB)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1565800號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核敘薪級起敘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敘薪,係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一起敘;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該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規定,已失其效力。復依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釋,公立中小學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且其起敘標準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併予敘明。
三、爰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敘薪起敘標準,先行參照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一,訂定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一種,請各校確
依上開規定辦理,爾後再通盤檢討修正。
四、檢附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1565800號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核敘薪級起敘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敘薪,係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一起敘;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該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規定,已失其效力。復依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釋,公立中小學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且其起敘標準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併予敘明。
三、爰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敘薪起敘標準,先行參照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一,訂定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一種,請各校確
依上開規定辦理,爾後再通盤檢討修正。
四、檢附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