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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教育部令-1050422.pdf (68.63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1050422.pdf (70.41 KB)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2389000號

主旨:「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E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