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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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1050701-高市教人字第10503526100號-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修正案-修正條文及對照表.pdf (1.15 MB)
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號 |
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