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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工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主旨:有關教師得否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