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以:重申各校出差、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之交通費,請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覈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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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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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來因本市學校曾發生賽事活動計畫交通方式為搭乘「公車」,惟實際搭乘計程車,車資並由學校人員先行代墊,後於辦理交通費經費核銷時未覈實更正為「計程車」,仍以公車車資報支核銷,學校人員又將該筆代墊之計程車費自申請之核銷總額中扣除,且無事先簽准搭乘計程車之公文資料,致「公車車資」和「計程車資」交通費同時請領。
二、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條第1、2項規定,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汽車、捷運等費用,核銷時固毋須檢具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惟仍須覈實報支。又公民營汽車可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並經機關核准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三、為避免有前開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請各校加強宣導於出差、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報支交通費時,務必遵循「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按實報支,避免誤違規定。
二、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條第1、2項規定,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汽車、捷運等費用,核銷時固毋須檢具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惟仍須覈實報支。又公民營汽車可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並經機關核准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三、為避免有前開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請各校加強宣導於出差、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報支交通費時,務必遵循「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按實報支,避免誤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