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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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pdf (67.75 KB)
附加檔案: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43.5 KB)
附加檔案: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doc (27 KB)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229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229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