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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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1051228.pdf (69.04 KB)
附加檔案: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doc (31 KB)
附加檔案: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對照表.doc (44 KB)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