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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1051230.pdf (67.99 KB)
附加檔案: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02.66 KB)
附加檔案:第三條修正總說明.pdf (58.62 KB)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801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