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3 105第2學期「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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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升學與獎助學金
附加檔案:17632343_10600432100_ATT1.doc (5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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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學年度第2學期「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自106年2月15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受理申請,請符合資格同學踴躍提出申請。
說明: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以學生本人戶籍資料身分註記為準),當學期未有記過以上處分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標準: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102學年度第2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一萬元。
三、申請文件: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優秀獎學金者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六、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說明: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以學生本人戶籍資料身分註記為準),當學期未有記過以上處分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標準: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102學年度第2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一萬元。
三、申請文件: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優秀獎學金者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六、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