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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鼓勵本市10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獎助
單位處室:輔導室
消息類別:升學與獎助學金
附加檔案:17670919_10630470600_ATT1.pdf (1003.57 KB)
鼓勵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學生(日間部)申請。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為免除家長申請及學校行政作業流程困擾,本局視年度預算,得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所得在新臺幣三十萬以下等分階段辦理申請作業,爰此,請學校先送符合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獎助之申請,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者。
四、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同一學年度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辦法之獎助。(例如已請領105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不得再重複申請。)
五、本次審查本局將依據社會局「接受社會福利補助家庭之子女申辦國中小學經費減免比對系統」進行低收入戶比對審查,分述如下:
(一)若本案申請學生於106年1月23日前即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毋須出具社會局或區公所核定之低收入戶公文證明,由本局逕自至該系統進行低收入戶比對審查。
(二)自106年1月23日以後始經社會局或各區公所審(複)核符合上開福利資格者,即無法透過該系統查詢比對,請學生家長出具社會局或區公所核定之公文,以資證明(須符合該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持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