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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9
轉知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69.29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函.pdf (92.86 KB)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1061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623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600613200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