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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銓敘部 書函.pdf (74.07 KB)
附加檔案:考試院令-1060126.pdf (330.64 K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doc (41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doc (55.5 KB)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細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考試院106年1月26日令、旨揭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