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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訂定發布,並自106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1060213.pdf (64.92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令-1060213.pdf (16.58 KB)
主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訂定發布,並自106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教育部函文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