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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及推薦表
單位處室:學務處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10519428_10432807100_ATT1.doc (65.5 KB)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27日臺教社(三)字第1040055108號函辦理。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 (構) 、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 (團隊) 、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推薦案請參閱旨揭實施要點「三、表揚事蹟」及「七、注意事項」暨推薦表附註說明,填妥推薦表(甲表-團體、乙表-個人)連同證明文件1式5份,於104年6月1日之前(以郵戳為憑),送(寄)達本市曹公國小學務處黃榮達主任收(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曹公路6號,連絡電話:07-7460449轉30)。
四、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本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五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二)推薦表 (如甲、乙表) 之內容,請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條列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等資料供參。
3、推薦短文欄,應撰寫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綜合簡介被推薦者之事蹟及貢獻,並附標題。
(三)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