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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 書函-1060421.pdf (104.18 KB)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768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上開原書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