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宣導合格導盲犬得出入公共場所事宜 |
---|
單位處室:輔導室
消息類別:健康與生活,家長資訊專區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4月27日社家障字第1060700649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及第100條規定略以:「違反...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又導盲犬非同寵物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針對導盲犬合格訓練人員及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核發證件,前揭導盲犬合格訓練人員皆為明眼人,係協助導盲犬社會化及訓練之人員,包含導盲犬訓練師、導盲犬指導員、協助幼犬社會化訓練之工作人員及導盲犬寄養家庭。爰依法不得拒絕出入。
四、為利社會大眾辨識,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時,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且人員及犬隻應攜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邇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接獲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爰請貴單位協助對所屬相關人員、志工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避免觸法。
六、倘對所屬人員有辦理導盲犬宣導需求者,可逕洽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電話:07-9765151)或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電話:07-5561563)。另本局備有「歡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進入」之宣導貼紙,有需求單位可逕來電(07-3373061)向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張宛諭索取,並張貼於建築物出入口明顯處。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及第100條規定略以:「違反...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又導盲犬非同寵物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針對導盲犬合格訓練人員及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核發證件,前揭導盲犬合格訓練人員皆為明眼人,係協助導盲犬社會化及訓練之人員,包含導盲犬訓練師、導盲犬指導員、協助幼犬社會化訓練之工作人員及導盲犬寄養家庭。爰依法不得拒絕出入。
四、為利社會大眾辨識,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時,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且人員及犬隻應攜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邇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接獲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公務機關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爰請貴單位協助對所屬相關人員、志工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避免觸法。
六、倘對所屬人員有辦理導盲犬宣導需求者,可逕洽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電話:07-9765151)或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電話:07-5561563)。另本局備有「歡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進入」之宣導貼紙,有需求單位可逕來電(07-3373061)向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張宛諭索取,並張貼於建築物出入口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