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4 教育部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關係乙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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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教育部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適用關係乙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22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59162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屬教育服務業,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有關其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於安衛辦法已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安衛辦法之規定,如安衛辦法未有特別規定,則仍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三、另查本市體育處及社教館係屬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亦符本函釋之適用範圍。
四、檢附教育部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示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22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59162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屬教育服務業,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有關其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於安衛辦法已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安衛辦法之規定,如安衛辦法未有特別規定,則仍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三、另查本市體育處及社教館係屬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亦符本函釋之適用範圍。
四、檢附教育部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