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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 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 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疑義一 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 書函-1060615.pdf (95.2 KB)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71336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上開原書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