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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國教署發布高中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家長資訊專區
附加檔案:19734004_1060075928C_ATT2.pdf (134.27 KB)
附加檔案:19734004_1060075928C_ATT1.pdf (266.96 KB)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7月26日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部分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1. 自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2. 學校及國教署以數位平臺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內容應包括:
    • 基本資料
    • 修課紀錄
    • 課程學習成果
    • 多元表現
    • 自傳(得包括學習計畫)
    • 其他與學生學習歷程有關之資料
  3. 資料之建置,以學生就學期間之資料為限,並由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及學生,依公告期限上傳資料庫;其內容及記錄方式,詳見作業要點。
  4. 學校應成立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至少包括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學校應依本䙳點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後實施。
  5. 學習資料庫保有學生個人之所有資料,應自該學生申請入大專校院起五年後,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