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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有關本府建請增修「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聘僱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得否留職停薪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6年10月18日本府請釋函.pdf (818.28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98.09 KB)
主旨:有關本府建請增修「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聘僱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得否留職停薪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60059301號函辦理。
二、案經總處釋復略以,茲以聘僱人員係各機關為應臨時性、定期性、季節性或特殊業務需要,以契約定期進用之人員。其聘僱期間,原則以1年為限,但得視業務計畫時間,每年聘僱1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係屬機關臨時性、補充性之人力,而與永業常任公務人員之性質不同。考量聘僱人員如經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經扣除報酬之請假日數逾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倘採留職停薪方式,將妨礙機關業務之推行,有違進用聘僱人員之意旨。又聘僱人員病癒後,現行制度下機關亦得重新聘僱,爰所提建議仍請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另本府前以106年10月18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630851600號請釋函文影本併附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