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1 有關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得否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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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6111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pdf (92.03 KB)
主旨:有關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得否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來函說明三、四以,各級中小學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其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三、檢附人事行政總處原函一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來函說明三、四以,各級中小學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其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三、檢附人事行政總處原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