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3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 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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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61211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pdf (103.62 KB)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且將留職停薪辦法納入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有關「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基於公教衡平性,教育人員亦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且將留職停薪辦法納入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有關「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基於公教衡平性,教育人員亦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