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9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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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1061229.pdf (69.05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令-1061229.pdf (55.08 KB)
附加檔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doc (54 KB)
附加檔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24.56 KB)
附加檔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doc (29 KB)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