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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師因未具當時長期代課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機關核備代課期間每段不得超過3個月,惟因學校疏漏而接續聘任致該段代課期間超過3個月之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一案,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 書函-1070122.pdf (84.14 KB)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師因未具當時長期代課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機關核備代課期間每段不得超過3個月,惟因學校疏漏而接續聘任致該段代課期間超過3個月之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02929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以,查教育部88年11月29日臺(88)人(三)字第88140870號書函略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職務年資為原則,惟以懸(實)缺代課教師係占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至代理(課)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3個月以下)者,其代理(課)年資不得採認併計辦理退休。
三、爰學校教師曾任代課教師年資得否採計為退休年資之疑義,依上開教育部之函文說明,須為占編制缺之懸(實)缺代課教師,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且為3個以上之代課年資始得採計,如未具當時長期代課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機關核備代課期間每段不得超過3個月,縱因學校疏漏而接續聘任代課期間超過3個月,其年資仍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