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2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教師期間,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敘薪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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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1070125.pdf (80.92 KB)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教師期間,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敘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008190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級。又第11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
三、本局案陳某師係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原敘薪級核敘。惟該師自公立學校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前,期間曾任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如轉任前未曾採計是項年資,基於教師權益考量,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008190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級。又第11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
三、本局案陳某師係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原敘薪級核敘。惟該師自公立學校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前,期間曾任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如轉任前未曾採計是項年資,基於教師權益考量,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