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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檢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 釋令1份,請查照。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原函-1070503.pdf (65.38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解釋令-1070503.pdf (59.69 KB)
主旨:檢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3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053244C號函辦理。
二、旨揭令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