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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104年管理員甄選簡章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104本校職員甄選報名表.doc (68.5 K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履歷表(空白檔).doc (516 KB)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104年管理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缺:                         
(一)職稱:管理員。
(二)官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高雄市左營區海功路55號)
四、工作項目:校務行政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消極條件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與上網能力及熟稔行政事務。
六、報名期限:自104年6月15日(星期一)起至104年6月18日(星期四)止。
七、報名方式及應繳證件: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表及相關證件請於104年6月18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校人事室收(高雄市左營區海功路55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管理員」,聯絡電話:07-5822010分機501。
(二)請填寫報名表(請自本校網站http://www.tyhs.edu.tw公告訊息區連結下載,A4列印,並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
(三)繳交下列證件(影本上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A4影印,依序裝訂):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且經本人簽章,自傳不可空白)。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現職派令影本。
6、最近一次之銓審函影本。
7、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8、最近3年獎懲令影本。
9、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10、其他與應徵職務「工作內容」有關之最近3年訓練、進修等資料(無者免附)。
1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附)。
12、以上證件請依順序裝訂,證件不齊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特別註記並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八、甄選事項:
(一)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資訊能力測驗30%、面試70%。
(二)經審查符合甄選資格人員名單,於104年6月26日(星期五)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並公告甄試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屆時請報名人員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
九、錄取方式及公告: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若參加甄試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將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其他:
(一)所繳證件如有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甄試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時,則甄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2011819、高雄郵政1890號信箱。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