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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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103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52.5 KB)
說明: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暨教育部102年10月16日
臺教高(四)字第1020148914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辦理。
二、旨揭按教育部修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
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即具該身分學生如已依相
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仍可再依該辦法,另申請減免雜
費及實習實驗費之60%。本市已自103學年度起比照中央補
助辦法辦理。
三、請各校確實公告申請資訊,並請具備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
,先逕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
491)或各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
明相關文件(戶籍設於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
鎮區公所申請)。
四、各校依規定辦理審核其申請表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
件(留校備查),公立學校逕予減免(免報局),惟仍務
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特殊境遇造冊專
區填報;另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請於本(10
4)年3月30日(星期一)前,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助
學補助系統」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清冊」各1份
暨「領據」1紙備文報本局(日校為高中職教育科、進修學
校為社會教育科)憑辦,逾期恕不受理。
五、檢附103學年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申請表乙份。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暨教育部102年10月16日
臺教高(四)字第1020148914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辦理。
二、旨揭按教育部修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
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即具該身分學生如已依相
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仍可再依該辦法,另申請減免雜
費及實習實驗費之60%。本市已自103學年度起比照中央補
助辦法辦理。
三、請各校確實公告申請資訊,並請具備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
,先逕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
491)或各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
明相關文件(戶籍設於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
鎮區公所申請)。
四、各校依規定辦理審核其申請表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
件(留校備查),公立學校逕予減免(免報局),惟仍務
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特殊境遇造冊專
區填報;另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請於本(10
4)年3月30日(星期一)前,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助
學補助系統」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清冊」各1份
暨「領據」1紙備文報本局(日校為高中職教育科、進修學
校為社會教育科)憑辦,逾期恕不受理。
五、檢附103學年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申請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