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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單位處室:教務處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說明: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暨教育部102年10月16日
臺教高(四)字第1020148914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辦理。
二、旨揭按教育部修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
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即具該身分學生如已依相
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仍可再依該辦法,另申請減免雜
費及實習實驗費之60%。本市已自103學年度起比照中央補
助辦法辦理。
三、請各校確實公告申請資訊,並請具備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
,先逕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
491)或各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
明相關文件(戶籍設於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
鎮區公所申請)。
四、各校依規定辦理審核其申請表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
件(留校備查),公立學校逕予減免(免報局),惟仍務
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特殊境遇造冊專
區填報;另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請於本(10
4)年3月30日(星期一)前,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助
學補助系統」編製申請人數「統計表」、「清冊」各1份
暨「領據」1紙備文報本局(日校為高中職教育科、進修學
校為社會教育科)憑辦,逾期恕不受理。
五、檢附103學年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申請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