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送合格導盲犬、導聾犬及 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各式證件樣式等資訊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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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輔導室
消息類別:健康與生活,家長資訊專區
附加檔案:合格犬證件.pdf (1.85 MB)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3月8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336號函。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
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
利,爰分送旨揭證件樣式供各界參閱,另電子檔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https://dpws.sfaa.gov.tw
/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
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jsp&level2=Y),請轉知所屬機關及轄內公共場所。
四、倘對所屬人員有辦理導盲犬宣導需求者,可逕洽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電話:07-9765151)或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協教育基金會(電話:07-5561563)。另本局備有「歡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進入」之宣導貼紙,有需求單位可逕來電(電話:3373061)向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張宛諭索取,並張貼於建築物出入口明顯處。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
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
利,爰分送旨揭證件樣式供各界參閱,另電子檔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https://dpws.sfaa.gov.tw
/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2&menudata=D
isbMenu&contlink=content/guidedog.jsp&level2=Y),請轉知所屬機關及轄內公共場所。
四、倘對所屬人員有辦理導盲犬宣導需求者,可逕洽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電話:07-9765151)或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協教育基金會(電話:07-5561563)。另本局備有「歡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進入」之宣導貼紙,有需求單位可逕來電(電話:3373061)向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張宛諭索取,並張貼於建築物出入口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