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2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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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最新消息
附加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1050407.pdf (90.64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 函-1020716.pdf (97.19 KB)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函-1020914.pdf (1.36 M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htm (21.25 KB)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303035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經本府以102年9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230948100號函轉知各機關,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依上開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三、該處理原則規範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為落實上開規範並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貴機關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宣導前開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四、檢附前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及本府102年9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230948100號函影本各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303035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經本府以102年9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230948100號函轉知各機關,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依上開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三、該處理原則規範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為落實上開規範並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貴機關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宣導前開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四、檢附前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及本府102年9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230948100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