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2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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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8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45103A號函辦理。
二、若貴校有特殊教育學生適應不良、經學校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欲轉安置至國教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請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請先行函知本局。
(二)於國教署重新安置作業申請期間(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將「申請表(家長)」、「評估與建議表(學校)」、「輔導摘要表(R3)」及「提報檢核表(R4)」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鑑輔會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學校特推會紀錄、學生輔導紀錄、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各1份,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雅文小姐收(地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
中山路1段306號)。
(三)上述資料之文書編輯電子檔(WORD檔)請同時寄至[email protected]。
(四)郵寄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將不受理。
三、學生若尚休學中未復學,或未有3個月以上學校輔導紀錄,不得提出申請。
四、為利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貴校先行尋找開缺學校,建請家長與學生先行至欲轉入之學校進行參訪,以瞭解轉入學校之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及交通相關問題。
五、若對旨揭作業其他相關有疑義,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雅文小姐(電話:04-8727303分機6234)。
六、檢送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及流程各1份,相關申請表件請見作業要點下方,或上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頁(http://icsd.chsmr.chc.edu.tw/bin/home.php)中心選單/重新安置/申請表件/縣(市)政府轄屬學校下載。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8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45103A號函辦理。
二、若貴校有特殊教育學生適應不良、經學校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欲轉安置至國教署所轄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請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請先行函知本局。
(二)於國教署重新安置作業申請期間(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將「申請表(家長)」、「評估與建議表(學校)」、「輔導摘要表(R3)」及「提報檢核表(R4)」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鑑輔會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學校特推會紀錄、學生輔導紀錄、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各1份,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雅文小姐收(地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
中山路1段306號)。
(三)上述資料之文書編輯電子檔(WORD檔)請同時寄至[email protected]。
(四)郵寄資料以郵戳為憑,逾期將不受理。
三、學生若尚休學中未復學,或未有3個月以上學校輔導紀錄,不得提出申請。
四、為利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貴校先行尋找開缺學校,建請家長與學生先行至欲轉入之學校進行參訪,以瞭解轉入學校之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及交通相關問題。
五、若對旨揭作業其他相關有疑義,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雅文小姐(電話:04-8727303分機6234)。
六、檢送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及流程各1份,相關申請表件請見作業要點下方,或上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頁(http://icsd.chsmr.chc.edu.tw/bin/home.php)中心選單/重新安置/申請表件/縣(市)政府轄屬學校下載。